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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黑砖窑”案与“黑砖窑”事件再看“定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3日06:24 长江商报
本报评论员 宋金波 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发展至今,已激起舆论轩然大波。民众对“黑砖窑”的愤愤之气,对受害者的切切之情,对事件背后因素的追问探究,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表露无遗。鉴于案件细节对于人的情感、伦理底线必然的强烈冲击,这样的反应,在情理之中。 正是在这样富有情感张力的舆论环境中,并且,特别是在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批示后,这一事件仍在不断向前推进。最新进展是,在22日下午的“黑砖窑”事件通报会上,山西省长于幼军代表省政府向受到伤害的农民工兄弟及家属,表示道歉,并向全省人民检讨。 而稍早发生的,被众多网站在显眼位置、大篇幅处理的相关新闻是,“山西黑砖窑案被定性为家族涉恶团伙犯罪”: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21日说,“黑砖窑”案件主犯衡庭汉的多名家庭成员参与了非法拐骗和非法用工,是一个家族式的有组织、有预谋的涉恶犯罪团伙。 对案件定性是案件侦破的必要环节。洪洞县公安局对案件定性至少证明他们在尽职,在按照既定的技术流程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在亡羊补牢。无疑,这正是关注此案的人们所乐见的。作为必要的技术环节,定性对案件的进一步侦破当会有益。不过,一些媒体对“家族式”犯罪的强调,作用如何,却很难说。一个现实的例子是,按照定性中的标准,恐怕已发生的大部分腐败案件都可以算作“家族式”的,多数情况下却并没有被刻意强调。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案件定性的理解,不应使关注此案的人,因误读而混淆了“黑砖窑”案与“黑砖窑”事件的根本差异。 洪洞县公安局21日定性的洪洞县“黑砖窑”案件,是以衡庭汉为主犯的,主要发生在山西洪洞县的个案;而6月22日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的“黑砖窑”事件,则是因洪洞县“黑砖窑”案件而顺藤摸瓜牵扯出的一系列案件的集合,其范围不仅在山西省多个县市,并远及河南等临近省份,并且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也在其内涵之中。 要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必要解读“黑砖窑”事件另一个重要节点。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听取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后,会议要求“要全力做好受害人的解救工作,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对洪洞县“黑砖窑”案的侦破审理,可能得以实现“受害人的解救工作,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却很难完成“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这一国务院的要求。这一要求,只能在一个对更大范围、更深领域的“黑砖窑”事件的清理中才能解决。 显然,“黑砖窑”案与“黑砖窑”事件,无论就其内涵还是影响、解决之道,都有根本的不同。“黑砖窑”事件如果能在中央的决心和民意推动下,剥丝抽茧,获得解决,并进而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一事件或有望成为继“孙志刚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后,又一个舆情与政府良性互动,推进社会进步与改革的标志性公共事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又一道被迈过的门槛。 因此,对洪洞县“黑砖窑”案的定性,理应成为我们向这一目标前进的一个新的基点,一环可供攀缘的链条,而非因放大局部而一叶障目,遮蔽了对事件背后追寻、追问的视线。在为“黑砖窑”案定性之前,有必要厘清并重申“黑砖窑”案与“黑砖窑”事件的分野,以免因误读而造成公众的误判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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