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个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19: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田雨、艾福梅)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还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针对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草案规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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