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拟明确为基本国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23:42 华夏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节能·政策

  明确强制性管理措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加大推进节能工作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

  修订后的节能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税收扶持政策;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及检举重大破坏、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支持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奖惩制度。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节能法在修订过程中着力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数十项配套制度和标准。

  傅志寰指出,由于节能工作涉及面广,环节也很多,有些问题还较为复杂,很难完全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为此,草案在做了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的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据介绍,为了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

  节能·监管

  重点用能单位 将被节能监管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草案专设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草案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实施强制性能源

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

  明确执法主体 强化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草案还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节能监管方面的职责,如“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设计单位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用能单位的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

  草案还明确,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与现行节约能源法相比,草案强化节能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强化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了10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节能·产业

  实行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草案规定,国家推进有利于节能的工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

  草案还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运用调整

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草案规定,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节能·分析

  四大原因“迫使”修订节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结合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9年的节约能源法进行了大量修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规定。

  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傅志寰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单位要求修订节能法的呼声很高。傅志寰说,从当前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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