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书面合同须付双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1:43 城市晚报

  核心提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关注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订立书面合同将严惩

  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以小时计酬最长15天 一结算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中须写明职业危害

  据了解,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职业病危害突出。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八项修改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的条款之一。

  将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申诉、执行都将不再难

  草案规定:再审案件审查期限为3个月;超过6个月不执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当事人“申诉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导致当事人“望穿秋水”,杳无音信。

  对此,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此外,把原审法院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却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关注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会见嫌犯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首次明确律师职业定位

  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据了解,在现行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修订草案除首次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明确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提供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允许个人办律师事务所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关注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应对突发事件时

  最大程度保护百姓权益

  24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政府采取措施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要选择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是违法。

  草案还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关注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节约资源将成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草案明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摩托车
、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关注 反垄断法草案

  恶意高价销售将受罚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7种行为将受到禁止。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还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关注 就业促进法草案

  禁止歧视农民工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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