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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2:00 中国青年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农民工维权有七大问题” 据列席会议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堆相介绍,现在山西有农民工近300万,仅采掘、建筑和制造三个产业的农民工就超过200万,家政等传统行业从业人员90%是农民工。 “保护农民工权益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他说,“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不规范;二是工资水平偏低;三是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劳动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五是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六是职业培训率低;七是农民工普遍没有纳入到就业所在地的公共管理服务范围,甚至存在非法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打骂、体罚、伤害等问题。” 他还介绍了“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山西省开展排查的情况。山西目前一共排查了小砖窑、小采矿、小冶炼8760户,排查砖窑3347户,涉及农民工近10万人。“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不法窑主以高薪诱骗农民工到砖窑当工人,限制自由,强迫劳动。二是非法使用童工。三是大量砖窑厂无照经营。“现在检查的3347户砖窑中,有2346户没有登记,非法使用农民工 53036名。”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劳动合同法草案通过后,应在全国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黑砖窑’这样的事件。”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有关条款极有针对性” “山西‘黑砖窑’事件出来后,我用草案对了一下,发现对于违法用工情况,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管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这说明我们立法的前瞻性比较好,已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李连宁说,“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这次审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表决,让这部法律尽快实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山西‘黑砖窑’事件与政府职能的缺位关系极大。在这么多年的时间里,他们竟然在政府眼皮底下胆大妄为,干出令人发指的事情来,政府部门干什么去了?”联系到山西“黑砖窑”事件,李连宁建议要进一步完善草案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甚至勾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应追究什么责任,草案目前没有作出规定。”李连宁建议,草案应明确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勾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不能成为老板逃避责任的借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佳贵表示,山西“黑砖窑”事件同时暴露出工程层层转包的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规范。 “很多老板自己并不去经营,而是把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与其找来的劳动者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陈佳贵说,“山西‘黑砖窑’也是这样:砖窑包给了包工头,包工头去找很多工人,问题出来后,老板说与他无关。” 陈佳贵为此建议草案应该明确转包、承包的责任问题。“即使是转包、承包出去了,老板也要负法律责任。” 新华社记者 田雨 邹声文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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