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原因“迫使”我国修订节能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2:22 三秦都市报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傅志寰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作用。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