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得违规擅发突发事件信息”被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2:48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违反规定”表述不清不利舆论监督谎报瞒报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解读”文章更是“千人千面”:“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应加强对核心机关警卫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律师法修订草案·10年来首次修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据新华社电“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等。

  此外,草案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和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提交表决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

  据新华社电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草案还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民事诉讼法·16年来首次修改

  银行拒不协助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据新华社电当事人“申请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导致当事人“望穿秋水”,杳无音信。

  对此,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据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

  草案还明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草案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由1年或6个月统一延长为3年。

  草案增加规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