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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首审明确政府机构节能义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2:48 第一财经日报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在中国全民节能总动员的同时,政府机关能耗同样成为节约能源法关注的焦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新增的“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辛定国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过去国家对政府机构节能不是太重视,此次为其专门列出一个章节,这个细节表明国家全力推进节能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昨日审议的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其实,政府机构能耗日益增大,在近两年已引起各方注意。 近日,国办下发通知,重申夏季公共建筑空调设温不得低于26摄氏度。 不过,对于公共机构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有专家质疑该规定很可能也会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另一位专家认为,因涉及到可操作性问题,这些规定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节能日益重视的意识和趋向,但不太容易真正去执行。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是本次节能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包括逐步施行供热分户计量、公共建筑物施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以及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洁净煤和热电联产技术等。侯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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