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将不被监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3:36 新京报

  草案亮点

  律师会见疑犯不被监听将“入法”

  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新措施,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会见、阅卷、取证难题

  本报讯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疑犯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律师可介入

  修订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这些规定相对原规定更加明确,但还没有明确到足以促使问题解决。比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介入,这个刑事诉讼法已经有规定,但是律师介入是否需要征得检察、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是否有次数限制?这方面还是不明确。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指控材料

  修订草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张志铭认为,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操作中也可能会遇到问题,比如诉讼文书、鉴定材料,谁来界定?有的时候检察机关会做很狭义的界定。在检察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可以做限定,但律师认为还需要了解,可以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积极回应,而不是被动的你给我什么我才能有什么。

  律师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证据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报讯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设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充分考虑国情”

  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在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3名以上

  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修订草案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据吴爱英介绍,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修订草案则完全保留了现行律师法中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 杨华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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