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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律师法修订草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5:0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律师职业性质将被“法言法语”定位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五大措施”严把律师“监督管理关”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了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严把律师“准入关”。 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第三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四是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律师“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将“入法”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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