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草案首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5:20 深圳商报

  “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24日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24日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草案中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

  不订书面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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