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6:32 深圳特区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

  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胡康生、王茂林、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全国

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基础,起草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形势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节约能源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拟订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就草案作了说明。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司法部拟订了律师法修订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从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对律师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这两个议案分别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俄罗斯关于举行联合

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曹刚川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关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

  加强警卫易受冲击单位

  24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此外,草案还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关注就业促进法草案

  强化促进就业政策支持

  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章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专家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五章对就业援助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应明确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并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关注反垄断法草案

  对专营专卖行业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同时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有些地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明确体现这一原则,以既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注节能法修订

  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出台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健全节能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节能监管制度。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草案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出台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

  草案在节能管理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加大推进节能工作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

  傅志寰说,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傅志寰指出,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管理。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

  节约能源法直指政府能耗

  傅志寰说,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草案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物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关注律师法修订

  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将“入法”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在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据吴爱英介绍,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修订草案则完全保留了现行律师法中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职业被“法言法语”定位

  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草案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草案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外,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修订草案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等。

  关注民诉法修改

  对“老赖”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异地执行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银行等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对于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情形,基层执行法官曾称之为“执行难”中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难’求”。

  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当事人可申请更换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还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草案规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再审案件审查期限3个月

  当事人“申请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导致当事人“望穿秋水”,杳无音信。

  对此,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事由具体化为16项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草案将上述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关注劳动合同法草案

  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订合同将支付两倍工资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不订合同将多支付工资

  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加强

职业病防治

  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本版文章均据新华社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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