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成员称物权法仍有三项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8:17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6月24日消息: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号正式开始施行。6月23日,《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应邀来到海南,做了一场有关“物权法”专题的精彩学术讲座,受到广大听众的广泛好评。

  6月23日下午15点,杨立新教授一场题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与创新制度》的讲座,在海南新国宾馆开幕。杨教授首先讲述了《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他指出,《物权法》的诞生经过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程,它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3年,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物权法》终于在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形成。

  杨教授归纳出了《物权法》的两大根本精神,即“鼓励人民创造财产”的思想和“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随后,杨教授讲述了从《物权法》上所体现出来的十大创新制度,包括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住宅用地的自动续期制度、地益权制度等等。杨教授并将《物权法》概括为:这是一部“关注民生、保护人民物权”的法律。

  同时,杨教授还谈到了《物权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他认为,第一,新的物权法在已经规定的物权规则中,仍然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各项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较少,有些应当规定的没有规定,导致物权法在具体执行起来,可能会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物权法第10条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怎么统一”、“统一的登记机构是什么”,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出来;

  第二,他认为,《物权法》中的一些重要的物权规则,如所有权取得中的取得时效、添附等不作规定,留下了空白,因此杨教授强调物权法的颁布不仅给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提供了重要机遇,更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物权法》与某些行政法规存在一些冲突性的规范,例如其中的“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与《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精神相左。

  杨教授指出,新法刚刚出台,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是在所难免解决的,以上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等途径予以解决。

  作者: 宋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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