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黑砖窑 建议明确有关部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8:18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内容见楚天金报今日10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完善追责惩处机制。

  “要明确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山西‘黑砖窑’事件与政府职能的缺位关系极大。在这么多年的时间里,他们竟然在政府眼皮底下胆大妄为,干出令人发指的事情来,政府部门干什么去了?”联系到山西“黑砖窑”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甚至勾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应追究什么责任,草案目前没有作出规定。”李连宁建议,草案应明确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勾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了,老板也要负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佳贵表示,山西“黑砖窑”事件同时暴露出工程层层转包的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规范。

  “很多老板自己并不去经营,而是把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与其找来的劳动者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陈佳贵说,“山西‘黑砖窑’也是这样:砖窑包给了包工头,包工头去找很多工人,问题出来后,老板说与他无关。”

  陈佳贵为此建议草案应该明确转包、承包的责任问题。“即使是转包、承包出去了,老板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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