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带公益性诉讼:被告赔偿原物三倍价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9:5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施坚轩 董启元

  由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破坏电力设备案,目前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同时,赔偿供电公司修复费5686元。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很少见,检方借此提醒负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保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减少国家、集体财产损失。

  去年年底,杨某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攀爬电线杆,剪断盗走上海市电力公司嘉定区供电分公司正在通电使用的架空铜芯电线48米。后在运输赃物过程中被查获,到案后杨某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今年3月,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对杨某破坏电力设备案审查起诉,同时向被害单位供电分公司发出了权利义务告知。3月22日,嘉定区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杨某提起公诉,但发现该公司至检察机关起诉时,未就因被盗剪架空铜芯电线造成的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遂向嘉定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被告人杨某赔偿上海市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失5686元。

  检方有关负责人说,本案被盗48米电线价值约2000元,但这类盗窃电缆、偷割电线等犯罪行为,有时造成的供电、通讯中断、投入设备修复等财产损失更大,而且这类破坏活动,很大程度危害的是公共利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单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了解,为确定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数额,嘉定区检察院走访了物价、供电等部门,对构成损失的电线价值、修复的人工费用等进行计算,确定为5686元,这一数额的认定是其盗窃电线价值的近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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