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七部重要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10:27 南方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京举行

  人大常委会审议七部重要法案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

  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审议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关于侨务工作的报告等。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新华社电 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就业促进法草案

  单位不得拒录病原携带者

  新华社电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公平就业”一章,作为第三章,规定如下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民事诉讼法草案

  16年首次修改强调可操作性

  新华社电 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申诉难”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难”对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补充。根据草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草案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草案还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草案还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反垄断法草案

  外资并购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新华社电 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许多外资并购国企引起争议,表明在外资并购国企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足,相关法律仍有空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增加这一规定非常必要,说明我国发现了外资并购国企的规定性不足。”张燕生同时指出,仅有这条规定并不够,围绕这一条款还应有一系列的并购性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比如,什么并购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哪些是敏感的?这些都需要慢慢完善。”

  另据专家介绍,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非我国独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管制措施,防止外国投资影响本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如美国就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进行审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征用财产损毁政府需要补偿

  新华社电 “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政府采取措施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要选择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是违法。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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