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14: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就业促进法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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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

  鼓励“无期”合同明确经济处罚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从昨天起,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可望提交表决。这部法律此前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收到19万件意见。针对草案的新变化,本报邀请广东部分权威专家进行了解读。

  合同期限“待定”不会成为“包袱”

  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些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而企业则认为,签订这样的合同会成为“包袱”。实际上,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差别不大,只不过“无确定终止时间”而已,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同样可以解除。当然,如果员工被无过错解除,企业要给予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获得一定的就业稳定权,也有利于企业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稳定。不过,专家认为,要达到立法目的,必须同时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终止时,也要支付补偿。

  拖延签订合同企业被罚双薪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新增条款,专家认为其目的很明确:目前劳动合同除了短期化倾向很严重外,不签合同的问题同样突出。按现行法规,企业如果不依法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就劳动者权利而言,一般只是要求企业与之补签合同,并没有赔偿的问题。通过这一新增条款,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鼓励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反垄断法草案

  滥用“支配地位”“七宗罪”被定性

  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新增加了一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体现了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

竞争力

  草案“总则”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体现了对行业协会作用的重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部分行业协会、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了上述规定。

  ■民事诉讼法草案

  增强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两难

  为有效解决“申诉难、执行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可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银行拒不协助取证可拘责任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

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异地执行可由当地法院出面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执业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个人可办律师事务所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草案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33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尴尬状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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