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快要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14: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国务院对突发事件可出手控制

  影响经济运行采取特别措施

  “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去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审稿第43条曾规定,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及时调整税目税率,实行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等调控措施;对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和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启动支付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保障措施;暂停部分或者全部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交易和兑付、期货交易,暂停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限制给付保险金,限额提取现金等限制措施;采取限制货币汇兑、资金跨境收付和转移等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管制措施。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采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场调控措施加以解决,不必另行采取特别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在草案二审稿中作出相应修改。

  单位出了事故领导必须疏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草案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用私人财产损失应当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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