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交强险浮动费率涉嫌双重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15:0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傅洋)今天上午,全国车险方面知名专家以及消协、律协代表人士在保监会主要官员聆听下,讨论了交强险浮动费率草案可行性。众专家讨论十分激烈,所有专家对于浮动和车辆事故责任挂钩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要和交通违规行为挂钩。有些专家认为,对于一些非主观因素且没有造成事故的违规行为是否要浮动费率、费率浮动多少需要进一步论证。

  截至今天上午,保监会共收到684份电子邮件以及12份传真。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要不要实行费率浮动挂钩;二是费率浮动要不要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三是费率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这三方面也成为专家讨论的焦点。

  观点一

  非主观违规不该挂钩浮动

  财经大学保险教授郝演苏认为,考虑挂钩

交通事故很必要,但挂钩违法行为值得商榷。交通违法只是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不确定因素。对于与道交违法行为,应该只考虑只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因素,例如超载酒后驾车等。交通违规有可能造成损失,也有可能没有损失,费率上浮比率应该调低,因为违法行为在交管方面已经进行了处罚。应该考虑有造成事故主观因素的违法行为。

  首经贸大学庹国柱认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没有事故,只是风险因素,但是很容易造成事故,因此有必要惩罚。更需要讨论的是如非主观闯灯、违章停车等细则是否需要惩罚。数据显示,2006年始终遵守交规的人只占0.4%,这就说明不是个别人安全意识不强,因为道路情况复杂,这是一个群体的问题,浮动费率可能更多人享受不到优惠,因此和交通违规浮动应该取消。

  观点二

  浮动费率双挂钩非常必要

  人大保险系教授张洪涛认为,浮动费率除了要与事故相联系,与交通违规也同样重要。交通事故起源于违规行为,有些违规虽然没有造成事故,但往往是多次违法也导致了事故。她建议,交强险既要考虑从车原则也要考虑从人原则,浮动应该要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陈欣认为,我们的费率差距远远小于国外,违章在国外是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重大超速、酒后和吸食药物驾车都处罚很严重,国外目前考虑汽车责任险因素远远高于我国。考虑到购买

汽车保险的人的信用记录,如果没有良好信用记录,保费一定上升。因此,双挂钩是必要的。

  观点三

  上浮计算方式不应该叠加

  社科院保险专家邹海林认为,上浮标准太简单,只有几档,但实际情况更复杂。具体哪些行为哪些因素该上浮多少,需要好好计算。人大统计学教授孟生旺认为,在目前公布的草案中,上浮和下浮经验数据考虑的不对称。此外,计算也有不完善地方,如发生4次违规不上浮,但5次就要上浮30%,这一次违规差别能有多大?此外,某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费率进行了一次上浮,同一事故也是交通违规又进行了一次上浮,两方面不应该叠加计算。

  观点四

  是否涉嫌双重执法

  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认为,暂行办法马上实施还不成熟,至少结合6个方面因素,其中包括一事不两罚。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首先是个保险,上浮首先考虑弥补可能因基准费率不足导致的亏损,考虑基本保障后才是通过上浮改善道路

交通安全状况。律师代表不认为考虑盈亏浮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两方面是平行的,认为应该进一步听证。

  不同意见是,中国人民大学孟生旺认为,浮动必须与违规挂钩,不存在保险公司能否行使行政处罚权问题。南开大学朱铭来认为,保险强调从人原则,车损应该是从车原则。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下浮奖励加大。他认为,行政处罚权,不存在双重惩罚。如果要科学精算定价,事故发生率,违法违章概率都是定价中的重要因素。实施浮动费率对风险进行科学测量,人的风险程度和缴纳的保险费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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