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示检察院对执行有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22:44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日上午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申诉难”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草案提出了针对性修改意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议时,许多委员建议赋予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不规范甚至“不执行、乱执行”的现象。

  郑功成委员说,司法公正应该包括两个环节,要公正审判,还要公正执行。“不执行、乱执行”既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也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草案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

  为了保证公正审判与裁决、纠正“不执行、乱执行”等情况,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审判的环节延伸到执行的环节,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机关对于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

  韦家能委员表示,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执行也要实行监督。建议草案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他表示,实践中执行难的原因很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没有条件执行;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法院本身执行不合法或者执行不公等。增加检察院对执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制约。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也指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

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执行是法院出问题最多的环节,一部分原因是执行制度规定得比较粗,有制度的缺陷。一旦申请执行,什么时候去执行?执行的钱拿到没有?什么时候拿到的?即使执行的钱拿到了,也很长时间不给申请人,放在银行

  拿利息,甚至一拖再拖。所以应该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好好做一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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