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称公民从事法律服务范围不应完全放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03:0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王丽丽) 律师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规定,并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今天,在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处改动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如果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当了兼任律师,那不就乱套了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说。

  “后一处修改等于放开了公民从事法律服务的范围”,全国

人大代表陈舒、张余庆却认为,这种修改必然引发越来越多的公民代理、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业务。

  邢军委员建议,草案也应当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大中城市应限制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在公司业务、专利业务、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等方面应严格准入;法律事务所的设立定位在乡镇区域,服务范围应为“三农”问题和一般民事纠纷。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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