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承担执行环节监督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朱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普遍认为,这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很有必要,有助于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要进一步明确。

  郑功成委员谈到,司法公正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司法公正应包括两个环节,既要公正审判,还要公正执行。这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意义重大。这次修正的内容强化了有关执行中的法律规定,强化了执行程序,赋予了法院、检察院相应的职责与权力,这是非常必要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强。

  郑功成委员同时指出,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检察院的规定却显不足,即检察院除了在审判环节、裁决环节行使监督权以外,对执行环节的监督权力被遗漏了。他认为,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就像在审判环节一样,检察院也应当承担起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责任。否则,审判虽然公正但得不到执行,法律监督的责任仍未完成。如果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执行的力度,同时也能够纠察不执行、滥执行等现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应该从审判的环节延伸到执行的环节,这种法律监督才是完整的、负责任的。为此,郑功成委员建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规范人民法院如何执行判决的同时,应增加对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环节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的规定。

  伍增荣委员说,此次草案修正的几个问题抓得很准。比如,审判监督程序问题,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修正草案围绕这几个方面,为更好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非常好。她同时提出几条建议:一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二是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再审的建议权;四是明确检察机关的调卷权;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权;六是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同级抗诉的制度等等。伍增荣委员认为,这几个问题对完善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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