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律师权利救济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朱磊“只有在法律上设立律师权利救济程序,困扰中国律师长达10年之久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方能根治,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在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余庆发出这样的呼吁。

  张余庆说,律师法实施10年,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很有必要,顺应国情民意。

  他谈到,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艰难,许多应当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权利的救济程序,当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

  “事实证明,没有救济程序作保障的权利,不为权利。”张余庆举例说,比如,老板欠薪,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进行民事诉讼。但当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时,去找谁解决呢?无人可找,无路可走。为此他建议在立法中应设置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在此次分组审议会上,关于律师的定位以及执业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修订草案明确:“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业人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华认为,现在对律师的定位增加了“三个维护”,加得很好,比原来对律师的定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不够。鉴于律师的职业性质,他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的职业法律人员”。

  “服务质量是律师生存的最根本的东西,作为律师行业,律师接受执业教育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全国

人大代表陈舒如是建议。此外,草案第3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陈舒代表认为,这一条款中,关于利益冲突的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她建议法律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利益冲突,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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