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何时才能流汗不流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09: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近两个月,山西众多黑砖窑扣留大量未成年人充当苦力的消息,震惊全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凸现。6月24日,全国人大开始第4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这个信号,无疑让千千万万的劳动者们,对掌握自己命运,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重新燃起了希望。

  连日来,本报记者走访了多个政府部门,采访了多位法官、法学专家,结果发现:如何为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立法层面提供维权“保护伞”,无疑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无奈现实

  劳动维权一个沉重的话题

  劳动合同农民工的“画饼”

  这几天,在成都某建筑工地打小工的简阳人张师傅心烦不已,在工地打工两月,小包工头至今没给他发工资。张师傅忿忿地说,由于做短工也没签合同,再不给工资他就只有上塔吊了。事实上,像张师傅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讨薪跳楼秀”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省法律援助中心资料表明,全省劳动者中仅民工的数量就为1700万余人。该中心副主任陈星文介绍,为规范劳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劳动部特意制定了用工合同范本。事实却是,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还不到总人数的10%。其中还不包括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用人责任,放弃劳动部制定的合同范本,与民工签订的不平等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往往在用工合同上做文字游戏,最大限度地减少用工风险。比如,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予相应补偿,大部分企业雇佣合同中,都规避了这一规定。

  面对单位白领同样无助

  事实上,除农民工外,包括白领、中产阶层在内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在忍受着不同程度的“用工盘剥”。

  蔡小姐是成都某文化公司的策划总监,提起节假日加班,她照样一肚子埋怨:“晚上、周末加班根本没有加班费,我也就当为公司奉献了,但是今年五一长假我只休息了1天半,本该算3倍加班费的,工资却还是一分钱没多,真的有些难以接受。”蔡小姐说,虽然没有加班费,但如果自己一旦缺勤或迟到、早退,工资条上的扣款却一次都没漏下。“我们公司还算好,办了医保、社保和

住房公积金。”蔡小姐说,自己很多朋友虽然名头听起来都是经理、总监,年薪也有8万- 12万,但很多人供职的企业都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他们有时候想想也觉得挺没保障的,虽然现在薪水够高,但一旦工作丢了,就什么都没了。”蔡小姐说。

  除此之外,员工在患病期间被解雇;女员工在哺乳期被解雇;员工的实习期过长且无社保;夫妻在同一个单位,一方要求辞职,另一方劳动合同也自行解除……这类看似荒谬的用工制度,如今就堂而皇之地在很多企业的人事制度上使用。

  面对员工老板目中无“法”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个体企业老板压根儿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爱干就干,不干就拉倒!”荷花池某鞋类批发市场何老板显得不屑,称自己在荷花池干了10多年,从来就没和员工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内江来蓉的李先生去年在武侯一鞋厂打工时,因为带头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结果被老板炒了鱿鱼。“大家来去自由,何必以合同约束?”也有很多员工对签合同漠不关心,武侯一私企老板张先生称,因为职工没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他更不想添麻烦。为何不提出签合同?绝大部分民工表示,因为职场竞争激烈,就不敢向老板提出过多要求。

  案多人少主管部门有心无力

  “有关拖欠民工工资,工伤赔偿案正呈35%的速度上升,中心仅去年就向民工提供了1200多起法律援助,而申请援助的数量却是这个数据的10倍以上,而我们中心正式工作人员才6人。”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彤介绍,“案件增多,经费不足,人手不够”,这些都让刘彤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

  法律援助机构有心无力,劳动监察部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又是怎么样的呢?成都劳动监察部门一工作人员称,各级监察部门都面临人手紧缺问题,要让他们摸清管辖区每个企业用工情况,很不现实。

  记者了解到,即使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劳动监察部门也只能对企业提出完善用工体制的建议,如果企业一再拒绝完善,劳动监察部门也只能对企业处1000元—5000元罚款。这样轻微的处罚额度,根本触动不了一个企业的神经。

  劳动合同制度已经陷入困境

  “这绝对是怵目惊心!看过黑砖窑的新闻后,作为一名教授劳动法课程的老师,我的忿恨简直无法用言语来表达!”“黑砖窑”事件在四川法学界引起“

地震”。昨日上午谈及此事时,王建军激动异常:“这些包工头、砖窑主的做法,简直突破了公众心理承受的底线。”王教授认为,这一令人发指的事件也使我国劳动用工制度设置的缺失、用工体系的“硬伤”暴露无遗。“这个事件中最重要的制度漏洞之一,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王建军说,两者根本不存在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由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由于缺少专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在现实运作中已经陷入困境,损害劳工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王教授说,“黑砖窑”事件只是其中一个典型的爆发。“即便被发现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执法者也无法处罚,因为虽然《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压根没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王建军说,《劳动法》长期以来的主要“硬伤”,就是很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而无法为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障。

  “窑奴”们被非法用工者拘禁、强制劳动那么久,为何执法部门没有任何反应?王建军认为,这是《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草案中都存在的一个问题———法律适用的范围。“我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立法漏洞。”王建军说,现行《劳动法》是通过列举“用人单位”的方式来划定“劳动者”的外延的,而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登记或注册的组织。“就是说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但类似黑砖窑中的工人,他们其实是被拐骗的儿童或农民工,而雇佣他们的是当地的农民、砖窑场主或包工头,这样的非法用工组织或非法用工个人,并不属于此类范畴,因此《劳动法》对他们不适用也无法约束。”同样,没有用人单位,这些付出体力劳动的人,也就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壮大,《劳动法》中列举的组织显然已不能涵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外延。王建军举例,类似的还有社区服务业、小型工艺作坊、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等。这些合法组织反映到劳动关系上,也表现出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管理相对松散的问题。“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中适用的‘用人单位’。”王建军建议,这样从业者也可以受法律保护。

  从源头避免纠纷很重要

  “我们在审案过程中,明显感到从根源避免劳动纠纷的重要性。”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吕瑶坦言,这个根源就是劳动者与用工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即便不签订合同,也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证据。”吕庭长说,这就需要法官要去找寻、证实其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如果受害方根本无从提供证据,即便他有理,法律也无法为他提供保护。“这样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增长的办案时间,也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吕庭长呼吁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撑起‘保护伞’。”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呢?吕庭长给大家支招:“用工的时间、工资报酬的金额、工资的发放方式及时间是合同中起码要规定的条款。”吕瑶说,感觉目前在签订合同中,关于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关注度相对较低。“社保和医保是劳动保障最基本的要求,一旦出事后,它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救助手段。”吕庭长认为,劳动保障也对企业有好处,“比如企业破产,如果有了劳动保障机制,其实是对其自身风险的一种转移。”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亮点

  24日,全国人大开始第4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曾收到近20万条修改建议。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金英杰。金英杰认为,此次立法坚持了向劳动者权益倾斜的立法思想,经过修改的草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可操作性、技术性都大大增强。

  一、用工不签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同时,草案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金英杰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而草案中明确这条内容使得许多执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退路。

  二、试用超期企业要赔偿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金英杰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草案是依据岗位来规定试用期限,这种就更科学。而且草案明确要求违反试用期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这就最大限度保证了劳动者的利益。

  三、不上社保随时走人受保护

  目前,不少企业以各种借口不给劳动者上社保,劳动者大多时候都逆来顺受。《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金英杰认为,这一条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加强。草案的新规定,使得受气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不打招呼就辞职走人,这就让那些不给劳动者上社保的用人单位多少受到制约。

  四、民办非企业也适用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同时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金英杰副教授认为,草案的适用范围比现行劳动法范围更广泛,其指向也更明确,草案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确立的法案。

  记者董馨郑钰飞王仁刚摄影刘亮

漫画杨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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