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花触防贼电网身亡 养花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09:40 燕赵都市报

  一位养花个体户在自家院内种植的花卉经常被盗,为此,他在院墙上拉了一根铁丝做电网,为防电死人,他采取了一定防范措施。但是没想到,一男子准备翻墙入院偷花时,当场被电身亡。

  惨剧经过

  37岁的赵某是唐山市某乡养殖经营花卉的个体专业户。他在自己院内种植的花卉在晚上经常被人偷走,于是5月,赵某沿着自家的院墙里侧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防盗。赵某怕电死人,就在安装时把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板掰掉,只接通火线,铁丝电源接通后,他为了保险,又用手触动铁丝做了几次试验,自信不会把人电死。

  6月15日晚,与赵某同村的青年农民高某来到赵某家墙外准备偷花,赤脚光背准备翻墙跳入院内,没想到赤裸的上身正好碰在通电的铁丝上,高某立即惨叫一声倒在地上。赵某忙开门出来,发现高某已经身亡。

  以案说法

  高某身亡后,他的家属随即以“伤害致死”为由将赵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赵某以正当防卫为自己辩解。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且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本报咨询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原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树林。张主任解释,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他为防花卉被人偷盗而私设了电网,这一行为不仅违反水电部和公安部关于禁止私设电网的规定,还因私设电网造成电死人的严重后果,赵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防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范围,已经涉嫌犯罪。

  张主任表示,赵某为了确保电网不电死人,采取了一定措施,直至确信不会电死人后,才正式为电网接通电源。这说明赵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但事实上,赵某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偷花人触电身亡,以致发生了悲剧。赵某本应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致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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