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可能出于公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14:04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普遍认为玉廷的行为是“心存报复而破坏选举”。忻城机关干部甚至玉廷的一些朋友据此理解为“政治不成熟”,然而律师蒙占敏坚持认为:他们都不了解玉廷。

  1989年中专毕业后,玉廷先后在家乡的小学和中学任教。

  思练镇政法委书记黄树造和玉廷共事多年,对玉廷评价颇高,热心,乐于助人。“学校领导对他既爱又恨。爱他,因为他业务能力确实强;恨他,因为他做了本职工作以外的很多事,太爱出头了。”

  1998年,玉廷得到了进安东乡政府工作的机会,先后担任党政办秘书、司法助理、党委组织委员、副书记等职务。由于工作能力突出,多次获得奖励。

  在小说《无奈边缘》里,他将以自己为原形的主人公描绘成了一个正直公正、一呼百应、万能的乡镇干部。

  玉廷认为自己应该有更高的政治抱负,在这部自传体小说里,玉廷毫不含蓄地写道:“处于兵头将尾的副科级位置上,我坚守了将近八年,自己也不得不佩服自己的耐力。”

  2006年8月,乡人大选举前的两个月,玉廷被调任忻城县红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由于该单位没有编制,玉廷与普通干部无异,管委会主任及其他副主任都是兼职的,惟独玉廷是“专职”副主任。

  玉廷的老师罗老先生不同意玉廷贿选是“心存报复”,他坚持认为:“玉廷‘破坏选举’完全有可能是出于公心。玉廷没有机会在安东乡工作,他或许迫切想给代表们一个合适的乡长人选的建议。”

  “无罪辩护”

  安东乡党委书记吴勇对玉廷“不作评价”。但是,在安东乡的村干部和群众眼里,玉廷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政治明星。

  新任乡人大主席莫修文比玉廷年长几岁,官大半级(正科),但对玉廷,莫修文只有一个字,服。

  玉廷的轶事,是安东乡村民茶余饭后最多的谈资。

  他有号召力。往年夏粮入库,群众集体抗粮不交,下乡催粮的干部经常和群众发生冲突,甚至打架。玉廷到村里就不一样,村民们哪怕是不情愿,也会支持他的工作。

  之所以在群众中有这么高的威望,在于他有合适的工作方法。他解决纠纷,不偏不倚,总能找到“第三条道路”,充满智慧。2001年,他提出“权属不变,利益共享”八字方案,化解了两个村长期的林地之争,如今树已成林,人已和好。

  在村民看来,“没有玉廷办不成的事”:争取到县代赈办资金3万元修建加益村公路,争取县卫生局8000元资金修建饮水工程,争取县国税局赞助30吨水泥用于路桥、水利维修……

  玉廷自己有一辆面包车,从安东到思练,他经常会捎上沿路的村民。

  他出手大方,从不斤斤计较,经常请干部、群众喝酒,遇到困难的人,他都会三十五十地塞给他们。玉廷的妻子告诉本报记者:“他口袋里从来都放不住零花钱。”

  本报记者接触了安东乡近40名群众,没有听到玉廷的半点不是。但玉廷策划“破坏选举案”令人们难以接受,“凭玉廷在安东乡的号召力,他要想破坏选举,一句话就行了,哪里需要请代表吃饭?”一位

人大代表对本报记者说。

  “破坏选举案”发生后,好心的朋友们劝玉廷“低头认错”,但他倔强地坚持“无罪辩护”。忻城县检察院的一位干部向南方周末记者描述:“法庭上,他态度傲慢,咄咄逼人。”

  玉廷“态度恶劣、毫无悔过之心”,一审法院对他判以重刑3年。二审法院认为适用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改判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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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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