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时机不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15:30 北京晚报
保监会: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时机不成熟
浮动因素及比率

  本报讯(记者傅洋)今天上午,保监会充分听取媒体和专家意见后最终决定: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办法变更解读

  与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今天发布的《暂行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将《草案》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第二,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其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低至10%。总体上看,与《草案》相比,《暂行办法》更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指导思想。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事故上浮必须符合有责并且发生赔偿的两个条件。目前不与交通违章挂钩是时机不成熟,也不排除今后实施挂钩的可能。

  更改浮动草案的考虑

  在6月25日专家咨询座谈会上,不少精算师、律师、统计专家、保险专家提出一些意见,保监会在确定费率浮动比例时,参考了以往车险费率浮动比例,并对试点地区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并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上午表示,《暂行办法》多方面征求了意见,力争最大限度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意见。

  谈到为什么取消与违章的挂钩,袁力表示,考虑到交强险推出时间不长,广大交强险投保人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交强险盈亏

  8月见分晓

  据悉,目前保监会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保监会将在2007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的交强险专项

审计报告及负责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
名单。按照条例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费,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将进行听证。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A1到A6其中之一为浮动比率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