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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经适房进行装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06:5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文远东)今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首次细化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建筑面积等。广大市民期盼已久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过数月酝酿,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7月1日施行。 《细则》明确指出,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和售价,《细则》指出,套型面积标准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高层建筑套型建筑面积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6%。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房办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申请人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 对于廉租住房,《细则》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收购的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30m2—50m2之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部分,由物价部门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计入总成本。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上缴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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