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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黑砖窑事件暴露行政执法诸多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08:0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陈丽平 朱磊 新闻快读 从中央到地方,为解决山西黑砖窑事件所采取的各项行动正紧锣密鼓地展开。与此同时,这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事件,也成为法律界人士解剖的标本。 □涉嫌违反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 □大量在非法企业中谋生的劳动者处于劳动监察盲点 □长效问责机制未建立 行政权力行使存在消极不作为 □企业不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之间的责任分担需完善 这些日子,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人在为解决山西黑砖窑事件而忙碌着。 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于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当天,山西省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进入第二阶段,在继续打击、解救的同时开始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而公安部通缉的涉嫌在山西黑砖窑案件中参与殴打、强迫农民工劳动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有两名落网,其余6名正在追捕中。 山西黑砖窑这一具有标本性意义的事件引起法学界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6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黑砖窑事件存在着“严重非法用工、拐骗农民工、强制劳动、雇佣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事件中的种种行为涉嫌违反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黑砖窑事件“也暴露出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尚存缺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相关地方和部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非法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不到位,对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出,工作中存在漏洞”。 对劳工保护提出新挑战 对劳工保护问题素有研究的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法律顾问赵国伟,这段时间一直在关注山西黑砖窑事件。 赵国伟认为,之所以发生如此多的违法行为,根本原因在于黑砖窑主根本没有获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事实上是一种地下的、带有一定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组织,当然不会尊重法律赋予合法企业的各方面权利义务”。 “黑砖窑事件对劳工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量的在非正规经济甚至是地下经济中谋生的劳动者很容易成为劳动监察的盲点,现有的工会组织也很难及时介入。”赵国伟说。 暴露行政执法诸多问题 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缺位和一些干部、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的腐败行为,使一些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尤其是拐骗农民工等犯罪行为得以存在,使得一些非法窑主得以为所欲为、滥施淫威,导致农民工流血流泪,遭受欺凌。这是几天前,谈到黑砖窑事件时,山西省省长于幼军说的一段话。 杨建顺认为,“个别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反映了目前诸多领域的普遍性问题。 有评价说,黑砖窑事件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与媒体的推动作用是分不开的。但杨建顺认为,这同时说明“我国行政权力行使方面存在消极不作为现象”。 杨建顺说,从政府定位的角度来看,应当强调其积极主动的监管职责。此事与当地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按照相关制度安排采取相应的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了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机制不完善,事件应对处置功能欠缺。从黑砖窑事件中可以看出,我们的重大(危机)案件应对处理机制尚未进入法治轨道。 清查黑砖窑的风暴掀起之时,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同时启动问责风暴。“这表现出运动式的政务推行惯性,不仅存在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也存在于相当多的理论研究人员的头脑之中。”杨建顺说。 杨建顺认为,“问责机制的建立是必须的,但是,我们更应当致力于建立和完善长效问责机制,而不应满足于运动式风暴。” 责任分担尚需立法完善 据报道,在黑砖窑事件的善后工作中,是地方政府先垫资用于支付受害农民工工资和受害补偿赔偿的。 杨建顺认为,黑砖窑事件的第一赔偿责任是黑砖窑主,第二赔偿责任是地方政府。然而,在这一事件中,黑砖窑的长期存在与有关部门的不规制密切相关。因此,对于赔偿责任的界定,不宜简单套用一般情况下的所谓第一责任、第二责任的划分方法。 “但是,我国既存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关于此类情况下责任分担的具体规定。”杨建顺说,这也说明,我国在企业等不法行为和行政主体规制不作为的责任分担方面,相关规范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刑法有修改相关主体的必要 黑砖窑事件被曝光后,有关山西黑砖窑主该获何种刑罚的讨论逐渐变得热烈。 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的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告诉记者,黑砖窑主或者打手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 邓云林说,具体对黑砖窑主定罪量刑还要结合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审判机关一般都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量刑。但本案却有别于以往的其他案件,因为黑砖窑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单位”范畴。 对此,北京律师刘晓原建议,在以后修改刑法时,可以将“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即将条文中的“用人单位”改为“用人者”。这样不论是单位实施了强迫职工劳动行为,还是个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行为,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要落在实处 谈起黑砖窑事件中受害的未成年人时,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面色凝重。他说,就在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刚刚实施。作为修订案的起草者之一,他很遗憾这部修订后的法律在实施之初就要面对发生的这样一个事实。 “相关法律规定非常严格,这次恶性事件是由于基层执法部门的不尽职造成的。”佟丽华态度明确地告诉记者。 佟丽华认为,应从制度层面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接受教育起始年龄为6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9年义务教育,这就意味着,有些15岁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如果不能继续升学,将面临着无处可去的状态。”佟丽华建议,尽快消除我国义务教育年龄与法定就业年龄的空档,通过立法保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一直在学校接受教育。 此外,佟丽华认为,要继续加强对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贫困家庭的救助,“防止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为减轻家庭负担而过早走上打工之路。”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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