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6年来首次进行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17:27 法制周报-e法网

  老百姓打官司将更容易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伍洲奇

  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包括《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内的法律草案,这是16年来我国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的核心就是破解“执行难”和老百姓“申诉难”,修改后,老百姓打民事诉讼官司将更便利,权利将更有保障。

  “半年不执行,可以换法院”

  在多年的民事诉讼研究中,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武胜建教授发现,如果民事诉讼判决执行不能到位,老百姓付出代价打官司,最后又回到了起点。在执行环节中,法院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等很多因素的干扰。但对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上级部门很头疼,案件当事人也没办法,很多时候,即使胜诉,也只能无限期等下去。

  这次修改草案明确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1997年,一名叫白涛的儿童在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医院就诊时,因医生用药错误导致其耳聋。2002年,法院依法终审判决医院赔偿48万元,但是判决后历时五年,却迟迟得不到有效执行,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就此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白涛的代理律师也认为“法院不负责任”,却难以从法律程序上寻找救济途径。如今,“换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机会,为执行难的案件带来新的希望。

  在有些时候,“法院也成了弱势群体”。例如前不久,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法院应原告的申请,裁定强制执行诉前就已经查封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都在佛山市以外的某市。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干警遭到了当地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的阻挠,甚至差点引发暴力冲突。此次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当地法院执行,能够“有效地克制地方保护势力”。

  草案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三年,同时针对“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情况”,法院“可以立即强制执行”。“一快一慢,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武胜建教授说。

  为百姓申诉开绿灯

  很多人都知道,在过去的民事诉讼中,如果老百姓发现判决不公而提起申诉,很难得到重视和真正解决,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导致老百姓的很多申诉如泥牛入海。 这次修改草案,明确了法院受理申诉的再审审查期限,有利于纠正错案。(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对于申诉案件,草案规定不允许拖延百姓的申诉申请。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修改草案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的制度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法院效率。

  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是法律监督,对自己认为审判不公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抗诉。但是因为抗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一度与法院的关系“有点僵”,导致诉讼人“夹在中间受气”。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坚持抗诉,另一方面是法院不肯承认此前的审判存在错误,从而使得案件成为悬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解决。

  修改草案由湖南代表团提出

  与以往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不同的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是“直接以湖南代表团江必新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等人不仅提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而且提出了较成熟的修改意见,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草案,正是在江必新代表等人提出的议案基础上形成的。

  专家解释说,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起草。也有一些法律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

  但是,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为基础形成法律案,这在立法过程中“并不多见”,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江必新不仅是高级法官和全国人大代表,也是中国知名的法学家,他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调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后,更加注重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并秉承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向国家提出了很多非常好的法律建议。

  观察人士认为,江必新等人的议案,既体现了人大代表的责任心,也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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