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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塔吉克斯坦睦邻友好条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23: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该条约是中国和塔吉克斯坦为了促进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中国西北边陲的安全与稳定而签署的。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表示,“与塔吉克斯坦签订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将发展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建交以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的主要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武大伟说。 该条约于2007年1月在北京签署,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18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缔约双方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与合作互利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缔约双方互不损害对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规定了缔约双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等跨国犯罪活动方面的合作;规定了缔约双方在经贸、交通、能源、通信、文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本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该条约内容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批准该条约,有利于促进中塔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发展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维护中亚地区乃至整个亚洲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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