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05:42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晋峰 通讯员牛军栋 荣晓民)依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我省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减少贸易摩擦。具体调整为: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共10类600余项;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共15类2000余项;改为出口免税的商品共5类11项。

  涉及到我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1、取消

出口退税的商品为123种,主要产品为活性炭和硝酸氨等。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为659种,主要产品为法兰、铁钉、玻璃制品(原退税率为13%,调整后为5%),健身器材 (原退税率为13%,调整后为11%)等。3、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商品为1种,产品为去壳花生,原退税率为5%。取消的项目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产品,调低的项目主要是服装、鞋帽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按新退税率计算,以上三项预计下半年全省将减少退(免)税额约3.2亿元。

  按照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相关证件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否则,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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