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摄像头禁储存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3:23 新京报

  出台规定禁止侵犯公民隐私,跨部门调用图像须公安部门批准

  本报讯 据《成都日报》报道 3600多处政府部门“天网”摄像头遍布成都中心城区,单位和小区的电梯轿厢、过道、办公室的摄像头更是难以计数。生活在密集的摄像头下,市民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成都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昨日正式施行,“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原则被写入了《管理办法》。

  窗外安装摄像头居民落心病

  家住成都南门的林先生一直有块心病:窗外有一个摄像头。“什么时候安装的我都不记得了,只是有一天我站在窗边抽烟,突然看到摄像头在转动,立即惊出一身冷汗。”林先生说,他家住在3楼,与摄像头的高度大致齐平。后来,他每每想起此事便觉芒刺在背,仿佛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显现了,所以后来他养成了随手拉窗帘的习惯。

   图像涉及公民隐私禁止外传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这是《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的“遵循原则”。成都市天网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绝对不能储存和外传;至于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更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

  这样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天网”,也适用于单位、小区等自行在公共场所建设的摄像头。对此,成都市公安机关将负起监管总责。

  《管理办法》规定,各政府部门,如城管、防汛、环保、交委、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使用调看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天网”图像,以便实现资源共享。但跨部门调用“天网”图像时,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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