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5:03 山西新闻网

  本报7月1日讯(记者郝原良见习记者王斌)省劳动保障厅6月29日公布,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死者生前10个月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提高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决定对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将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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