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税收: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纳入政策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6:59 河北日报

  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纳入政策范围

  ◇享受优惠政策不再区分企业所有制性质

  ◇严格规范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规定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4个必备条件

  本报讯(通讯员孙东保记者马建敏)从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更广泛、优惠更多、标准也更严格。省国税局提醒相关企业,注意政策变化,合理筹划,充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不再区分企业所有制性质,是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差别之一。调整后的政策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这次调整,解决了以前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范围偏窄的不足,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了“六残”人员,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纳入了政策范围。

  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国税局有关人士提醒相关企业,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纳税人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纳税人在执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的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仔细测算,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新政策还规定了其他4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要求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
;三是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