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检察院出台规定明确宽严相济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19: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7月2日消息(记者任磊萍 通讯员张胜利 李浩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又有效发挥轻缓刑事政策的功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日前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解决郑州市检察机关在落实轻缓刑事政策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据悉,刑罚轻缓化已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趋势,近年来外省市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中。但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这样已经出台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全面开始实施的并不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对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的缘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法律既有严肃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如何让法律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直是检察机关思考的问题。正确使用宽严相济政策,对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实行轻缓刑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宽容、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但因为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没有一个具体的执行标准,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大胆创新,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此外,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还可以提醒办案人员并促其作出相应补救,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帮助其走上正道。”

  据介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共有5项22条。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他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

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二是对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指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未成年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初犯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涉嫌的罪名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在犯罪情节上,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以及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根据上述情况,在审查逮捕中,对行为人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环节,以“相对不起诉”不予提起公诉;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的捕后撤案案件,不启动纠正程序……。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要缩短办案期限,加快办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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