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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就军工企业股改目标和监管等答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21: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日电 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问:如何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答: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行业之间及各企业之间特点各不相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不能搞“一刀切”,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分类推进。 一是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二是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三是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四是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问:推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国家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离不开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支持。《指导意见》提出,国家将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一是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三是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问:如何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监管? 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有序推进,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是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将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审批管理。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由国资委和国防科工委共同审批。军工企业依据指导目录编制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国资委审核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 三是军工设备设施监管。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 四是保密监管。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五是特别管制。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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