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超标要交排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05:30 深圳商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噪声超标要交排污费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李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排污者,要缴纳排污费。今后,扰民的噪声将戴上“紧箍咒”。按照规定,今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明确,排污者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可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此外,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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