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实施新《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10:3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淑丽)7月1日起,秦皇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出台的新的《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始实施。秦市在全省率先取消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门槛,实施零起付。

  新《意见》提高了农村医疗救助标准,扩大了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将更多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到农村医疗救助体系中来。

  新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对象为领取了市民政部门制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新《意见》规定,对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四县,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缴纳当地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剔除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金后,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当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剔除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金后,按实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申请医疗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县区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救助金使用协议后,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患大病需住院治疗时,可提前将5000元医疗救助金划入就医医院,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可提前将3000元医疗救助金划入就医医院,医院出具收费凭据。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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