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18:20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7月2日新民网从保监会了解到,《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并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中规定,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交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公告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保险类机构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民网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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