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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股俩熟人闹上法庭 资金往来还是要签个书面合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05:38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如今可谓“全民炒股”,于是也引来了很多纠纷,新密人老郭和陈女士的“3万元股票款官司”就是一个例子——帮熟人炒股的老郭被告上法院,陈女士要求他赔偿3万元股票款。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因陈女士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此前,一审法院曾判老郭败诉。 “操盘手”帮熟人炒股,赔了 老郭是郑州新密人,是老股民了。陈女士和老郭就是在证券公司认识的,“俩人都天天去看股票”,后来就成了朋友。 2002年12月24日,俩人签订了一份股票委托交易协议,约定由老郭帮陈女士炒股,有效期一年(使用陈的账户)。2003年7月,陈女士撤销了委托。其间,股票赔了不少钱。2004年12月23日,老郭给陈女士打了一张欠条,写明“欠陈女士股票款3万元”。 据陈女士的代理人称,二人在一家证券公司炒股,天天见面,常有金钱往来,老郭就像个“职业操盘手”,不仅帮陈女士炒股,还拿其他人的钱炒股。 熟人拿着欠条要股票款,赢了 去年12月,陈女士手持欠条把老郭告到了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3万元炒股款。 一审开庭时,老郭觉得冤枉。他辩称,正因为陈女士在2003年7月私自撤销了委托炒股协议,并取走股金,转走股票,才造成她亏损3万多元。之后,陈女士让他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说要把股票转回来再让他代炒,结果他打了欠条之后,陈女士并没有把股票转回来。既然陈女士没有履行约定,自己又不欠钱,就不该付给陈女士3万元。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有老郭亲自出具的欠条为证,老郭应该还钱。宣判后,老郭不服,提起上诉。 3万元不是欠款,法院判错了? 在昨天的法庭上,老郭又推翻了自己一审时的辩解理由。他称,由于陈女士违反协议私自取走账户上的现金,并转走股票,造成陈女士股票跌至3万元市值。亏损之后,陈女士专门找到老郭,想再委托老郭代炒,但前提是先算账,让老郭打一张3万元股票款欠条,她就把那些股票再转回来。老郭说,等他打了欠条后才发现上当了,陈女士没有把股票转回来。因此老郭认为一审法院判错了。 此外,老郭还说,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明明开庭时只有一个法官出庭,可判决书上却写了3个法官的名字。他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3万元到底该不该归还?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这3万元到底是咋回事?老郭因为啥原因打的欠条?尽管老郭一再声称是陈女士欺骗了他,自己不欠对方的钱,但陈女士的说法却相反。 陈女士的代理人说,当时老郭口头承诺以自己的名义炒股票,并且答应以后本金和盈利双方共同分摊。在这种情况下,陈女士给了老郭3万元现金,老郭才出具了那张3万元欠条,现在他当然应该还钱。 然而,对于这3万元炒股费用,双方并没有书面合同约定。陈女士说,老郭经常声称:“股票又涨了,赶紧整点钱,我帮你炒!”由于大家都是熟人,陈女士不止一次给老郭钱,让他帮忙炒股,光2005年上半年,老郭就从陈女士处拿走了8万多元,陈女士已经另案起诉了。 资金往来应签个书面合同 “这两年,有关炒股引发的纠纷比较多。”昨天,郑州中院民一庭法官侯军勇告诉记者,随着这两年炒股人数的增加,这类民事纠纷陡然增多了。而在股市中,帮熟人炒股的现象十分常见,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由于一些市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委托熟人炒股时,往往顾及面子问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本案为例,据陈女士的代理人说,老郭先后从陈女士处拿走了大约20万元钱帮忙炒股,大都是口头约定。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股民,金钱往来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欠条,如果找人代为炒股,一定要签订委托协议,写明盈利或亏损后双方如何分摊,尽量避免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