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不得擅自给外国人做 应优先满足国人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05:40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卫生部3日发布“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卫生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通知明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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