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又出“重拳” 若有不良记录药械两年内禁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09:0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宋国梵 记者 朱文娟凡是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两年内将禁止在本市医院使用。昨天,本市卫生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对认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和划分。

  这些行为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检查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虽已免予起诉但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受贿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行贿的。

  于今年7月开始施行的《规定》还指出,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作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该企业生产或经销的药械,市药械招标组织不得接受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

  此外,市卫生局还在该《规定》中明确宣布,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有关企业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被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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