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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规定28种情形要问责行政首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04:11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李文生)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将被追究责任。昨天出版的《政府公报》刊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对需要进行问责的28种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 在这28种情形中,有关会计工作、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有2项: 一是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是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在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中,出现以下7种情形要问责: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办法》规定,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项目的;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的;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的;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首长责任:在申请建设资金时故意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未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的除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行政首长要被问责:公款私存;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的;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政府部门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政府部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违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办法》要求按照此前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办法》还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行政首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追究财经责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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