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如何回应公众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12:18 法制周报-e法网

  杨涛(江西 检察官)

  2007年7月4日上午8时30分,发生在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的王兵兵黑砖窑案,在临汾市中院一审开庭。被起诉的被告人在10人以上,分别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三项罪名。不少民众认为,如果仅以上述三项罪名进行审判和量刑,明显有违公平。

  山西黑砖窑案,是一起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人神共愤,民众希望严惩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案件既然进入了法律程序,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定罪处罚,即使情节恶劣必须重判,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王兵兵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强迫民工劳动、故意伤害这几个罪名是无疑的。但是,他们是否涉嫌报道所称的虐待儿童罪、拐骗人口罪呢?首先,虐待儿童罪、拐骗人口罪都不是法定的罪名,刑法中与虐待儿童、拐骗人口相关的罪名是虐待罪、拐骗儿童罪。就虐待罪而言,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显然,王兵兵等人虐待的民工不是他的家庭成员,不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以,王兵兵虐待民工的行为没有单独的罪名可以进行定罪;而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单独定罪,法院完全可以将虐待的行为作为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从重情节来看待。

  再说拐骗儿童罪,本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从起诉书来看,衡庭汉及其同伙先后从西安、郑州等地拐骗、胁迫32名农民工,这些人年龄都是从14岁至58岁不等,包括媒体质疑的河南儿童陈成功事实上也已年满14周岁。因此,没有一个受骗对象是未满14周岁,王兵兵等人就是有拐骗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当然,王兵兵等人更不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显然,王兵兵等人没有“出卖”的目的。(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对于这一起公众瞩目的案件,媒体与公众基于案件的疑点以及以往一些地方司法出现的腐败现象,对案件的起诉与审判提出质疑,尽管有一些质疑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司法民主与公开所必须承受的代价。所以,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当用程序上的更加公正和司法审判的更加透明、信息更加公开,来回应公众的质疑,应当公开相关的起诉书、判决书以及在判决书上进行充分说理,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让山西黑砖窑案这一重大案件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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