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民举报贪官受贿遭报复挨打 被罚下跪游街(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14:37 国际在线
湖南市民举报贪官受贿遭报复挨打被罚下跪游街(3)

  警方介入调查“下跪”事件

  事后,记者在平江县检察院,看到了当初唐法安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着:在侦查期间,唐承认自己收受行贿者近4万元现金,但事后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被“办案人员引诱,才胡乱编造了受贿金额。”另外,记者获知,邓镪保确实曾指证唐受贿。

  邓镪保透露,唐法安为了挽回自己的“声誉”,一心想为自己“平反”。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唐法安曾多次委托朋友来劝说他“翻供”,均被他拒绝。

  7月4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唐法安之子唐江。唐江表示,自己未曾打人,也未逼迫邓镪保下跪。当记者提出欲采访唐法安时,他声称父亲目前在外养病,而他自己在外地办事,无法接受记者提出的见面采访要求。

  7月5日上午,平江县公安局天岳派出所的朱警官告诉记者,他们已就唐法安等打人一事立案,并传唤了唐江,此事件正在调查之中。

  目前,平江县各级部门相当重视此次事件,相关领导已对此作出“严查”的批示。

  专家说法

  “证人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知名律师江晓阳认为,如果情况属实,殴打邓镪保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邓镪保的人身权利,是一起打击报复证人恶性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根据这一条,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护证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冯卫国教授认为,在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唐法安等人威胁邓的人身安全、逼迫他写下的所谓“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这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式写下 “欠条”的行为,还涉嫌抢劫罪。对于唐法安等人强迫邓镪保写当年“伪证证明”的行为,冯卫国认为,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种行为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并且,“作伪证”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强迫他人写这种证明涉嫌诬告陷害罪。最后,冯卫国认为,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护证人的权利不被侵犯。(文峰 黄宇 文亮)

  来源:正义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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