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体现人权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11:37 南都周刊

  杨大文:立遗嘱给了个人处理遗产的较大选择空间,立遗嘱现象比过去增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进步。

  南都周刊记者 谢海涛

  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公众对遗嘱的误读

  南都周刊:最近一两年,龚如心、陈逸飞等名人的突然去世,因其遗产纷争广受关注,其原因多在于当事人没有立遗嘱或是所立遗嘱混乱。现象的背后,似乎反映出国人立遗嘱相对较少,为何很多人忌讳立遗嘱?

  杨大文:从法理上说,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的遗产所作的合法处分,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国人立遗嘱的现象,与西方相比,的确较少。

  首先,这和中国的

传统文化有关。在中国古代,以家族为单位的分家析产制度,在财产的代际传承中起着较大的作用,而西方的继承观念是以个人为本位,遗嘱在欧洲比较发达的一个原因,是宗教因素。在中世纪的欧洲,人们往往通过遗嘱,把一些遗产遗赠给教会,以拯救灵魂走向天国。而中国古代没有这种信仰。

  第二,改革开放之前,国人的私有财产较少,财产观念简单,对于财产的处理也相对简单,立遗嘱现象也就较少。

  第三,长期以来,民众间有这么一个认识误区:往往认为自己还年轻,太早立遗嘱不吉利,殊不知“天有不测风云”,而遗嘱可随时撤销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不存在什么过早的情况。

  另外还有泛道德论对遗嘱现象的干扰。过去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和妻子分居的男人,在长期生活和患病期间由其婚外情人悉心照料,他在临死前立下遗嘱,把主要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留给妻子儿女,并且还留有一部分给婚外情人。其实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她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适当分得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死者的妻子告上法庭,其结果是否定了上述婚外情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判决理由大致是:这不符合道德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本案在法学界是有议论的。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一点和立遗嘱现象较少也不无关系。有些国家的遗产税是很重的,税率是累进的。人们往往愿意通过遗嘱把财产遗赠出去,做些公益事业。如果在中国推行遗嘱制度,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会有助于对公益事业的捐助。

  南都周刊:说到中国传统社会,一家之长在临终前也要安排后事。它和我们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遗嘱”有哪些区别?

  杨大文:历史上存在遗嘱,唐时的一些典籍就有记载。内容既包含处理家庭事务,也涉及家庭财产。在当时的家族制度下,分家有一定的规则。比如按房分,不按人分。宗法制度刚开始时,嫡长子在身份和财产继承上有更大的特权。到了后期财产则是诸子平分的,嫡长子在身份上仍保有某些特权。

  比较来看,古代的遗命、遗言,不仅涉及财产处理,而且包括其他事务的处理,是家族为本位的,同时遗命、遗言对财产的处分是受到很大限制的;而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遗嘱”,主要是关于遗产的,完全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更为强调个人权利。

  人际关系越复杂越需要遗嘱

  南都周刊:随着社会的发展,立遗嘱似乎成为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事情。这和转型期社会急剧变动,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化有没有关系?

  杨大文:随着时间的推移,立遗嘱的人会越来越多。在几十年前,人们处置遗产的方式很简单,认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可以了。但今天人们面临的人际关系更为复杂,财产所有人对其遗产的处理方式,除法定继承之外还有很多选择。比如在夫妻各有产业的再婚家庭中,一些人立遗嘱,将部分遗产遗赠给前妻或前夫(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保留份的规定即可)。这是完全合法的。立遗嘱现象的增多,和人际关系的变化,财产关系的变化,甚至思想观念的变化都有关系。

  南都周刊:立遗嘱现象的另一变化,是近年来中青年立遗嘱现象,在国内各大城市中有所增多。有人评论这与富裕阶层低龄化有关系,也有人说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人们缺乏安全感;但另一方面,可否这样认为,立遗嘱人群年轻化,也表明着人们处理私有财产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杨大文:这个现象当然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系,和这个社会对个人主体性的日益强调有关系。作为权利主体,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在过去,中国人往往是按照传统的家族观念来分配财产,很少从权利意识上来考虑。立遗嘱人群年轻化,可以说是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增强的一种反映。

  南都周刊:从大环境来看,目前国人立遗嘱现象逐步增多,和我们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升温有怎样的关系?

  杨大文:从法理上说,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财产处分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财产是人的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是逐步加强的。现在《物权法》已使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能够平起平坐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制度上的改变。

  南都周刊:另外,立遗嘱在国外很平常,公民成年后一般都立遗嘱,出远门或乘飞机前,也经常变更遗嘱,一辈子下来,可能要写无数个。办遗嘱公证,和买保险差不多,都是未雨绸缪。如果我们在社会上提倡立遗嘱的风气,你认为有无必要和可能性?

  杨大文:立遗嘱给了个人处理遗产的较大选择空间,立遗嘱现象比过去增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进步。关键的问题是要通过法制宣传,让人们知道,每个人都有这种处分遗产的权利。至于知道了以后,是否要立遗嘱,则是个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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