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望明令禁止商家收受开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09: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消条》本月底有望审议通过,省人大今起最后一次广征意见

  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到底是否该写在纸上?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诸如奢侈消费)有无必要明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有望最终敲定。今起,省人大将把《消条》第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在此次意见征集后,《消条》将进入三审并有望在本月底审议通过。

  令诸多消费者值得期待的是,《消条》一旦通过实施,水表、电表、气表等计量工具均将有望由经营者自备,这意味着成都目前存在的约计20万只超期服役的燃气表,消费者有望免费更换(该事件本报曾率先推出系列报道)。

  条例·争议

  禁止开瓶费不用写出来?

  针对社会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开瓶费问题,《消条》二审稿没有直接提及。然而,对餐饮领域中的不平等条款,《消条》却有规定:“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行业规则、管理、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或乱收开瓶费的行为将遭遇禁止。

  然而,是否把“禁止开瓶费或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明确写下来,参与修订讨论的代表之间出现了争论。有的说,没有必要明确写出来,因为条款说得很清楚;有的则认为,在成都目前的消费环境下,有必要写出来。“你不点名,商家就有可能以理解有分歧为由,说他不认为这是不平等条款,纠纷还会发生。”昨日,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表示,虽然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已很明确,但条例应讲究在实际中的操作性,遇到纠纷就直接可以套用,解决问题。诸如贵州《消条》就全国开先河,在条文中明确了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值得借鉴。

  是否取消提高水平的消费?

  去年成都一起“汽车不是消费”的法院判决曾在全国引起轰动,并引发奢侈消费算不算消费的大争论。就此,《消条》在总则第二条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一条文中的“提高生活水平”,明确了汽车等属于受《消条》保护的消费,汽车欺诈同样应双倍赔偿,同样用于生活的奢侈消费也算生活消费。

  在该条款讨论中,参与《消条》修订的各方代表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消条》所保护的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这已经与生产消费相区别,“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很明显属于生活消费,由此“提高生活水平”这一限制没有必要再重复。有的代表则认为,目前四川包括成都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奢侈消费不算生活消费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明确写出来以消除争论。

  条例·亮点

  更换水电气表经营者埋单

  去年初,关于超期燃气表更换该谁出钱的问题在成都闹得沸沸扬扬,因为燃气公司认为,燃气表产权是用户的,应由用户付费更换。更换超期燃气表的钱到底该谁承担,这一讨论经本报率先发起后,迅速由成都扩散到全国,最终中消协出面表态:燃气表作为经营者收费的计量工具,其更换费用理应由经营者承担,因为消费者不可能为“秤”埋单。

  据了解,在《消条》二审稿条文中,专门就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用客运、高速公路等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水表、电表、气表等,有条文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这意味着,如果该规定最终通过并实施,换水电气表用户不用再掏钱。

  运输晚点消费者可以索赔

  对有关运输服务的条款,二审稿称,从事运输业的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原价退票,或为消费者提供其他解决方式。非因不可抗力使约定无法履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消条》还拟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情况下,做出违背意愿的表示时有反悔权。对通过邮购、电视购物、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取得商品7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

  记者石莉芳

  重点条例

  停水电气电话必须提前告知

  1 不得擅自发布消费者信息

  消费者因消费行为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2 网络购物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3 商家无权搜查消费者身体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4 商家不得搞价格联盟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分解另行收费;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5 明确10种消费欺诈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2.使用不合法的计量器具计量,或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3.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4.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8.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9.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10.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6 水电气电话不能随便停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7 商品房合同欺诈双倍赔偿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8 消费者退房价钱按时价算

  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9

医院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10 医院不得限制病人购药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记者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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