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向25家开发商追缴房屋“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0:5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按照有关规定, 自1996年 7月 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 2003年 1月 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均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公告了第三批25家,33个项目欠缴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的企业名单,要求在未按规定期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缴存手续的欠缴维修基金企业30天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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