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旅游时尚还是旅游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6:41 法制与新闻

  【本刊调查】

  自“分时度假”进入我国以来,纠纷始终伴随左右。对于这种“舶来品”,销售者说这是一种旅游时尚,而消费者又说这是一个陷阱。莫衷一是。真相到底如何?或许政府有关部门能给我们提出很好的答案:目前,在北京尚未发现一家正规运作的“分时度假”销售公司。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针对‘分时度假’,我总的想法是有堵有疏。坚决打击那些以销售‘分时度假’为名诈骗消费者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允许合法的、诚信的‘分时度假’销售公司经营。”

  邱小枫 (本刊记者)凌锋/文

  在国际旅游界,“分时度假”是一个“正面的概念”。“分时度假”也被称为“分时置业”,就是说对同一处住宿设施(如一套公寓、饭店的一个房间)的使用权一般按星期为单位分割后出售给多名消费者,消费者每年可以在自己购买的时间段内居住、度假,还可以在同一“分时度假”系统内进行度假时间和度假地点的交换。

  然而,2007年6月16日,北京市民张先生坐在本刊记者面前,回忆起今年2月他与妻子的经历,仍是一脸迷惑。他不明白,自己遭遇的“分时度假”怎么就变了味呢?

  旅游时尚纠纷不断

  2007年2月初,张先生莫名其妙地接到一家旅游咨询公司的电话,称正在进行一项有奖社会调查。简单问了张先生几个问题后,“调查员”便邀请他们夫妻共同参加一场旅游推介活动,并强调,张先生夫妇只要参加,就有机会免费到海南旅游。

  张先生夫妇生活时尚,喜爱旅游,经过商量,夫妇俩如约前往。

  组织这场旅游推介活动的公司叫“北京诺华泰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活动现场,接待人员安排张先生夫妇填完一份表格后要求他们关闭手机,然后将他们带到一间灯光不很明亮的大办公室里。里面摆了十几张小圆桌,五六张桌子已经有人坐。他们坐下后,便有一名工作人员过来与他们聊天,除了询问张先生夫妇的旅游经历和旅游喜好外,极力向他们推荐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分时度假”旅游。

  该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购买海南一家五星级酒店一套客房30年中每年一周的使用权,每年可以在该酒店入住一周,还可以拿这套客房一周的使用权与国外某公司下属的2000多家度假村交换。

  随后,工作人员不但拿出许多精美的宣传图片,还现场播放了一段旅游宣传片,碧海蓝天,非常吸引人。

  播放完毕,工作人员询问张先生对这种新兴旅游产品是否感兴趣,得到肯定答复后,双方开始协商价格。由于任何一款产品的价格都在19万元以上,最高可达90万元,张先生觉得太贵了,不能接受。见此,该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如果想要更好的价格,可以找经理详细商谈。

  不一会儿,一名经理坐在了张先生面前。他告诉张先生:在我国,“分时度假”旅游产品的年限不是30年,而是10年,他们公司有两种会员价格,一种是包括国外游的产品,价格是5.8万元,一种国内游产品,价格是3.8万元。

  张先生觉得价格还是太高。这位经理又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次支付50%,余款在2008年付清。如果当天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可以送该酒店10个晚上的免费住宿体验,还送价值6000元的机票,如果暂时不去,机票钱可以折抵现款,即如果选择3.8万元的产品,只需支付3.2万元。第一次支付50%,再优惠一下,付款1.5万元。如有困难,首付款也可以分期交纳。

  张先生告诉记者:“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久之后就稀里糊涂地交钱了,其实我本来并不打算购买他们的产品。”

  涉嫌欺诈遭遇投诉

  更让他迷惑的事情还在后面。“五一”长假期间,他们本想出去旅游,但联系这家公司时,竟然得知该公司已人去楼空。非常郁闷的张先生夫妇经过收集证据,于2007年6月15日向北京市某工商所投诉此事。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他,工商所已经接到不少这样的投诉,经咨询上级业务部门,她建议张先生提起民事诉讼。同一天,张先生致电公安机关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也建议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像张先生这样的遭遇,另一位北京市民耿先生在今年年初也经历过,他一下子交纳了近3万元费用。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消协透露,仅2007年1月至4月,他们已接到近百起关于“分时度假”的投诉,涉案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

  其中,北京市民徐女士交了3.7万多元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分时度假”合同,当晚,徐女士静下心来研究了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突然发现销售人员所讲的许多令人心动的承诺根本没有着落。

  徐女士感到情况不妙,她上网搜索了一下,结果发现关于该公司的投诉帖子很多。徐女士立即致电该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全款,但遭到拒绝。徐女士随后报警,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该公司与徐女士进行了协商,但无果而终。在随后的多次交涉中,该公司坚持拒绝退款。

  北京市民孙女士的遭遇更麻烦,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 “分时度假”合同,并交纳了1万多元“会费”。令孙女士气愤的是,她委托该公司订机票时,得到的报价竟远远高于旅行社的报价。

  孙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显有欺诈。于是,她向该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更令孙女士头疼的是,如果不能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她还要向对方交纳余下的2.5万多元“会费”。

  据记者了解,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的消费者遍及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太原、青岛、深圳、大连、西安等地,他们的经历大致相同:被诱惑到比较高档的宾馆、

写字楼参加活动——现场接受四五个小时、让人头昏脑胀的推销——许诺当天购买有优惠——刷卡交钱后在格式合同上签字。

  因此,清醒后直呼上当的消费者言辞激烈地认为:他们已经跌入了一个陷阱。

  另据记者了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协已经接到多起针对“分时度假”的投诉,但由于没有执法依据,何况被投诉者的营业执照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违法,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协基本上是无所作为,只能就此向消费者发布消费预警和消费提示。

  四大陷阱小心上当

  其实,早在2006年年初,北京市消协就发布了“分时度假”消费提示,只是并没有引起市民的重视。而就在张先生发现那家公司人去楼空之前,200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协联合举行了发布会,特别提示消费者:“分时度假”有陷阱,小心谨慎勿上当。

  陷阱一:销售“分时度假”的人员承诺失实,误导消费者。据介绍,在国外,“分时度假”实际上应该叫做“时段交换”,并不是度假。而到了我国以后就变成了“度假”,这在概念上混淆了视听。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将消费者诱导到比较高档的宾馆、写字楼,现场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夸大其词,误导消费。比如,销售人员承诺可以和全世界多个国家的酒店旅馆交换使用权,到全世界畅游。

  事实上,有很多国家根本没有对我国开放旅游,这是一种宣传误导。

  陷阱二:销售人员采用长时间洗脑式宣传,强迫消费。据介绍,北京一对60多岁的夫妇投诉说,他们被销售人员进行了长达7小时的宣传,直到他们交了7万元才肯罢休。另外,他们还被要求签下多达17项的公司免责声明。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的费用较高、时间跨度长,因此,国内消费者如果一定要选择分时度假产品,应当仔细研读合同条文,并经过一段“冷静期”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陷阱三:合同存在欺诈性,同时设置了诸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如经营者无需承担无法为消费者办理前往国家签证的责任,明确约定消费者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或返还所交纳的费用。

  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对相关签证承诺、机票、餐饮等问题,都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将相关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陷阱四:称“分时度假”是投资。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宣传“分时度假”旅游产品时,同时向消费者宣传说这也是一项投资,可以增值。

  然而,“分时度假”采取会员制经营,最长时间为40年,最短也是5年,经营者在此期间可能倒闭破产。因此,消费者在投资时,还应特别警惕分时度假公司的破产风险。

  在发布会上,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还指出,由于代理销售“分时度假”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等,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设置陷阱,不告知消费者这种消费存在的风险,使消费者陷入骗局。事实上,目前在北京尚未发现一家正规运作的“分时度假”销售公司,对此,北京市工商行政机关已抽调人员开始对此进行深入调查。然而,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这些公司的行为暂时不能定义为诈骗。作为行政机关,只能呼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对“分时度假”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同时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约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律师苗运平也指出,即使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发现这是一个陷阱,但要证明这个推断,还必须再提高

维权成本,才能看到最后的结果。

  欺诈越多投诉越多

  在“分时度假”描绘的美丽图画前,一方面是消费者不断地进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和消协也频频发出消费警示,但另一方面,销售“分时度假”的公司仍在势头强劲地举办着一场场的推介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成为公司的会员。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应该肯定,‘分时度假’是一种新兴的旅游度假方式,其本身是没有罪恶的。它还有利于充分发挥酒店的使用价值,同时盘活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增长。其次,我们也要看到,这是一种‘进口的’旅游消费与经营模式。由于相关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例如由哪个部门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如何运用公权力打击与遏制‘分时度假’的霸王协议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有,至少在合同法领域里,‘分时度假’协议还不是有名合同,只是无名合同。正因为如此,‘分时度假’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于是乎,不法分子打着‘分时度假’的牌子,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特别是利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钱财。”

  刘俊海教授进一步指出:“目前,针对‘分时度假’的投诉很多,这也说明我们应该进行认真反思了,针对‘分时度假’的政策是否需要调整?一方面,在横向的民事关系当中,我们的消费者要理性,避免上当受骗。如果上当,可以运用调解、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应该运用政府的公权力规制‘分时度假’,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业内人士也认为,我国把对“分时度假”的监管权赋予旅游管理部门,并要求尽快出台有关规定。但相关规范一直没有公布,导致执法部门对市场上出现的“分时度假”公司随意解释并销售“分时度假”产品的行为无法进行监管,加上“分时度假”进入我国的时间尚短,宣传过于片面,消费者无法了解其全部内涵,使得一些销售代理公司钻了空子,进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大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正是这些经销商的不规范行为,搅乱了“分时度假”的市场秩序,危害整个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使人们对整个“分时度假”行业产生信任危机。

  如何规范“分时度假”呢?刘俊海教授的观点是:有堵有疏,坚决打击那些以“分时度假”为名诈骗消费者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允许合法的诚信的“分时度假”代理销售公司经营。

  刘俊海教授指出:“‘分时度假’的经营形式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但由于这是一个新兴的管理领域,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地带。比如,‘分时度假’销售公司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应该有权进行监管;这还是一个旅游项目,旅游行政部门也要进行监管。但是,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护契约自由,鼓励旅游市场创新。所以,针对‘分时度假’,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监管部门基本上采取了不作为的默许态度。但目前的情况是,消费者直呼遭遇欺诈的声音越来越大,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要按照‘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的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净化‘分时度假’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鉴于市场太混乱,我建议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企业和投资者的诚信记录、资本实力设立准入条件。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刘俊海教授还建议:“另外,消费者组织也可以通过消费指导,呼唤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一些消费者头脑不清醒,是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所以,进行消费者教育很重要。”

  契约自由不能滥用

  据统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每年的节假日总天数已经达到115天,与此同时,公民的收入年年得以持续增长,在紧张工作之余,休闲度假已成为很多人的消费需求。

  据了解,20世纪60年代,“分时度假”诞生于法国,70年代传入美国,90年代中期逐渐完善。在国外,这一度假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可以用较少的资金,到多个能去旅游的国家旅游,免费住宿。20世纪90年代末,“分时度假”传入我国。由于国情的差别,这种消费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消费者,只能是一个超前的消费概念。我国公民出境旅游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除非经过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而且,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资格承诺可以成功办理有关的旅行证件。

  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就开始关注“分时度假”,国务院当时批准的发展原则为:第一,积极探讨,“中心城市可积极探讨‘分时度假’等新的旅游方式”。第二,总体工作思路为“因势利导,积极探索;加强规范,抓好试点;跟进管理,稳妥推进”。第三,加快制定有关规范。第四,把“分时度假”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必要时可进行联合执法。

  随后,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对发展“分时度假”市场的工作意见:第一,暂不允许在中国销售外国的“分时度假”产品;第二,国内居民到国内各地度假的“分时度假”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此,对于这种已经在我国产生一定影响的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的监管规范,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出台指导性的合同样本,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确保“分时度假”市场的健康运行,是当务之急。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分时度假”经营者大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应加大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的力度,秉持向处于弱势群体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不能盲目地对待“契约自由”。现在大量的“分时度假”纠纷显示,经营者似乎有些“无法无天,这不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刘俊海教授强调:“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一方面要注意确保契约自由,同时,社会要弘扬契约正义的精神。因为,合同不仅是自由的,也应该是公平的、公正的。仅仅强调契约自由,就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平,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被滥用时,政府公权力就应该有所作为。”

  正如中国旅游学院一位教授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分时度假”本身是一种有市场潜力的消费形式,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随着政府部门的规范化培育,特别是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相关保障制度的确立,“分时度假”将成为人们的一种常规旅游消费。当然,我们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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